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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9月17日,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,驳回其上诉、维持原判。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,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2016年5月26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定书显示,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(2015)渝九狱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,报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,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及雷政富到庭参加诉讼。
执行机关建议称,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,听管服教,遵规守纪,劳动改造较好,认真学习,有悔改表现,提请减刑一年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,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。
经审理查明,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。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、主管民警证实材料、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。
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,能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完成生产任务好,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裁定对罪犯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1月30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