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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涉嫌诈骗,被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郭某、王某设立某某公司,招聘张某(后台程序操作员)、周某等人加入公司,无相关资质而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,张某在郭某周某等人的指导下对后台程序操作行情,强行平仓的方式,进行诈骗。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,指出张某虽然是共犯,但是诈骗金额与其犯罪所得明显不成正比,如果按照诈骗金额1562万余元定罪,显然违背刑法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,在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,案件经过数次的开庭辩护,承办律师凭借专业的办案技能与思维,最终张某被判三缓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