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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8月王某等人拦路抢劫100元,被公安机关拘留。雷启如律师认为,王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,虽然采取了暴力手段抢劫100元,但其主观目的是寻求好玩和刺激,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不宜以抢劫罪论处,至多是寻衅滋事罪,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考虑王某是在校学生,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等情况,主动为王某撤销了案件并无罪释放王某,王某父母对律师的工作高度赞扬,律师救了孩子的一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