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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重庆人廖某等三人共同出资,雇佣他人运输,开了两个车到广东,通过广东的两个中间人联系到了我的当事人广东人郑某某,成功交易冰毒7公斤,在运回重庆的境内被当场抓获,郑某某作为货源产地的卖家,并且郑某某的银行流水有几十次大额的进账,加上同居女友的笔录证实郑某某是一个大的毒枭,在这种情况下,郑某某理应排在起诉书中的第一位被告人,但雷启如律师在公安阶段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,反复与办案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沟通和协调,把有毒品前科的买家廖某排在了第一位,为法院审判阶段判处郑某某死刑立即执行降低了风险(一个毒品案件原则上判处1-2个死刑立即执行),后律师在庭上积极为郑某某辩护,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,最终判处郑某某死缓,成功保住性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