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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24日刘某某贪污、受贿案二审宣判

浏览次数:561   更新时间:2017/4/24 22:00:50 发布人:管理员

  刘某某因涉嫌贪污、受贿被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律师在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后,认真研究案情,寻找案件的辩点,精心准备辩护工作。律师指出,贪污罪的指控中有一项事实不符。另外,根据法学理论,刘某某有一项事实不构成受贿罪。在法庭上,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。今日,二审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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